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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撒谎,致4000人隔离;1人隐瞒,68名医务者被隔离…故意传播病原体,最高判死刑!

日期:2020-02-06

一男子武汉返乡却谎称菲律宾回来,致4000人隔离,7人确诊
 
福建晋江英林镇通知一起感染新冠肺炎病例,一男子武汉返乡却谎称菲律宾回来。其间该男子参加进主宴请(闽南习俗),共计3000余人参加,还参加涉近千人的婚宴。英林镇要求,其周边桌就餐人员,居家医学观察14天。除该男子外,有7人确诊感染新冠肺炎。

根据晋江市政府提供的病例通报,该晋江男子1月21日参加民俗游禄活动,22日参加民俗宴请活动,两场活动有4000余人参加,其密切接触十桌就餐人员。
 
截至目前,英林镇累计确诊病例8例、疑似病例2例。

 一患者隐瞒情况,致117人隔离含68名医务人员
 
2020年2月3日,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依法对故意隐瞒旅行史和接触史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张某芳立案侦查。 有关部门对117名人员实行隔离观察,其中还有68名医务工作者。张某芳被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

 
确诊老人隐瞒致100余人密切接触
 
69岁的四川雅安天全人侯某有意隐瞒途经武汉汉口返雅的事实,多次在外活动,密切接触群众达100余人。在医生等多次询问是否有武汉、湖北等地居住和旅游史的情况下,其仍然否认,导致有30多名医护人员密切接触。
 
目前,雅安市、天全县公安、卫生、监委等部门已对侯某进行专项调查,查实后依法依规从严惩处;责成天全县对该事件过程中干部是否尽责、精准排查是否到位等情况进行倒查,对失职人员严肃问责。
 

全国首例:男子刻意隐瞒
确诊后被刑事立案
 
1月31日,据青海西宁情景,村民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回乡后刻意隐瞒,欺骗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现他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立案正侦查。


据警方通报,特别恶劣的是,苟某有意隐瞒其子与其一同从武汉返宁的事实,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
 
目前,苟某和其子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苟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青海省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通告,严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现苟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

除了这些典型案例,全国多地也出现了类似隐瞒事件。

云南】隔离期间拒不执行防控措施
 
2月4日,云南景洪市对公安机通报:景洪市景哈乡居民郦某某,2019年12月至今年1月有武汉旅居史,返回景洪后出现咳嗽等症状,被卫生防疫机构采取隔离观察治疗,1月24日,郦某某被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在隔离观察治疗期间,郦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放任向不特定人员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

郦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目前,郦某某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被采取强制措施。
 
【广东】广州一患者隐瞒病情被立案
 
2月4日,海珠区公安分局依法对余某(男,33岁,已于1月31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现已被隔离收治)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经初步调查,1月23日,余某的妻子闵某童(31岁)在已经出现咳嗽、发烧等疑似症状的情况下,仍自驾车与父母从疫情发生地返回广州市海珠区的家中。到穗后,余某与家人于1月27日至31日期间,先后前往医院就诊,并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但余某在街道与物业工作人员上门排查时,却刻意隐瞒家人曾出入过疫情发生地,以及一家人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结果均已呈阳性的事实,且不配合工作人员为其儿子测试体温。

目前,余某及其家人均已被隔离收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海珠区公安分局依法对余某立案侦查。
 
【广东】出现发热咳嗽不主动报告配合工作
 
2月3日凌晨, 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发布警情通报。公安机关经侦查,初步查明杜某然、杨某丽夫妇(均系湖北省枣阳市人),于1月23日从湖北乘车到达澄海探望其父亲杜某雨,之后一直在杜某雨务工的工厂居住。期间,杨某丽已经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杜某然、杜某雨及知情人许某浩明知杨某丽出现症状,没有主动向所在镇(街道)报告,并配合做好防控工作。
 
2月2日,该区公安机关依法对杨某丽、杜某然、杜某雨、许某浩等四人以涉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同时,对杜某雨务工的工厂业主进行调查。

【吉林】欺骗医生,主动与他人密切接触
 
2月2日,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对王某某(男,50岁,已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并送至指定医院医治)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经查,王某某系武汉某医药公司职工,1月19日回长探亲后,未向社区报备,不主动居家隔离,在其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3次就医时,故意隐瞒在重点疫区工作生活经历和返长行程事实,欺骗就诊医生,且多次主动与他人密切接触、就餐,现已导致5人直接感染、多人封闭隔离观察,造成严重后果。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江苏】隐瞒发热情况和行程,到处乱跑
 
2月2日徐州市公安局警方通报,2020年1月14日,张某(男,43岁,江苏徐州人)从武汉返徐后出现发热症状并前往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张某隐瞒到过疫区并有发热的情况仍前往徐州市多处公共场所,与不特定人群有接触。目前,张某被省疾控中心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
 
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徐州市《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现张某因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釆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已经被医疗机构隔离收治。
 
江西】发烧后仍隐瞒行程与多人接触

 

2020年1月23日,彭某某驾驶湖北籍车辆来上饶过年,来上饶后,未按要求主动向社区工作人员报告、登记。1月29日,在其发现自己已发烧的前提下,仍对医生及社区疫情防护工作人员故意隐瞒湖北来饶的实情,并与多人密切接触,造成严重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2月3日,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对彭某某(女,长期居住在湖北省麻城市,已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现已隔离收治)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江西】隔离期间乘交通工具,被立案调查
 
2月2日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发布关于对陆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的情况通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2月2日,我局对陆某(女,江西赣州人,已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现已隔离收治)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四川隐瞒信息,多次聚会打牌致3人确诊
 
据内江广播电视台报道,内江籍男子龙某,因1月22日经过武汉回家后,心存侥幸,不仅未按照相关疫情防控要求,还邀约和参与朋友的邀约,参加聚会、棋牌娱乐活动等,从而导致疫情扩散,现涉嫌以过失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警方依法立案侦查。

【广西明知属疑似患者,擅自与他人接触
 
2月1日,玉林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薛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玉林市福绵籍居民薛某某(男,1979年出生),于2020年1月15日在外出旅游时出现低热,返回玉林后,到相关医院就诊过程中,隐瞒与重点疫区人员接触史,且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的预防、控制措施,在没有采取足够防护措施情况下擅自与他人接触,导致其感染的新型冠状病毒存在传播的严重危险。1月31日,薛某某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
 

人民日报:你的隐瞒,是对大家的野蛮

 
连日来,类似消息陆续报道出来,让人心绪难平。
 
疫情当前,如实报告、配合隔离、严格遵循“公众预防指南”,这不仅是对自己负责,对家人负责,也对社会负责。故意隐瞒病情和个人行程,自己可能错失对症的诊断治疗,是让自己陷入危险境地;对家人朋友来说,隐瞒病情是对他们最大的伤害。当前,医护人员十分辛苦,各地人手紧缺,在这个时候因为故意隐瞒,造成他们被隔离无法工作,还会严重影响疫情防控的大局。
 
“不怕你生病,不怕辛苦,不怕加班,就怕你不诚实!”诚如网友所言,一个人的隐瞒,往往让无数人的努力付诸东流。
 
这不仅是道德层面的问题,更涉及法律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当下,公安机关已对一些故意隐瞒的人依法立案侦查,等待他们的是法律的严惩。
 
应该指出的是,对那些隐瞒行程或病情的人,我们不能简单进行道德“审判”,应剖析他们为何隐瞒。
 
如果只是单纯的无知,应晓之以理,向他们讲清利害;如果他们害怕被歧视,担心一旦暴露身份就被标签化,我们就应该多一些人文关怀,坚决警惕污名化言行;如果纯属心理阴暗,有报复社会的心理,比如发热后故意对医护人员狂咳,就依法严肃处理,毫不纵容。
 
疫情是我们共同的敌人。如果故意隐瞒病情,就是敌我不分,有意无意地当了病毒的帮凶,坑了家人坑了同胞坑了社会。为了自己,为了亲朋好友,为了整个疫情防控,千万别做这种荒唐事!
 

 

10万人投票,近9万人支持

将隐瞒接触者纳入征信黑名单

 
中国青年报社社会调查中心联合中青报官方微博于2月4日发起了一项投票,“你支持把隐瞒接触者纳入征信黑名单吗?”截至2月5日13:30,已经有8.6万名微博用户参与投票并进行讨论。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

最高可判死刑!

 
在2003年“非典”时期,“两高”曾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其中明确,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而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意味着,如果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最高是可判死刑的。
 
据中国新闻网,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对媒体表示,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也属于《解释》中的“突发传染病疫情”,可以适用相关规定。
 
针对病毒携带者不主动上报,隐瞒逃跑的行为,如当事人系故意散播病毒,则涉嫌投放危险物质,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如当事人只是从疫区返乡,并不知道自己是病毒感染者或构成疑似的,但不听劝阻、不遵守相关隔离规定,导致他人感染,可以考虑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处罚。
 
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疫情防控部署坚决做好检察机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严惩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以及疑似病症故意传播病毒、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
 
据中新网消息,日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发《关于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相关刑事犯罪的紧急通知》,依法严惩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涉及的9类36种刑事犯罪,故意传播新冠病毒,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等5种刑事犯罪最高判死刑。